[原创]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浅析(一)
该条例草案的出台,各有各的说法,我仅仅依照各条款浅析如下,抛砖引玉,请各位多多指正。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积极稳妥、快捷高效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诉讼和仲裁程序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广东省无论是省人大还是其他机构对于劳动仲裁根本没有立法权!所以本条例自出台即无效。)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或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院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原则处理劳动争议。(条理不清,劳动争议仲裁院尚未作出任何规定,就在第3条提出,导致读法者一头雾水。“四快”的提法更是显然的“大跃进”式的立法,左倾之思潮明显。公平是需要时间和程序作为代价的,简单追求快必然导致公平受到歧视。)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争议,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区分举证责任,保守当事人秘密。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如何又不受行政机关之干涉呢?!)、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劳动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处理劳动争议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院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行使仲裁权利,为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提供指引及便利。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活动中,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遵守仲裁程序和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积极解决争议。
第八条 [协助配合]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劳动争议仲裁院进行调查取证及其他工作。
工商、海关、税务、公安、司法、房管和银行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争议,协助实施查询、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第二章 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省、市、县(区、市)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
(二)同级工会代表;
(三)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如何选拔出来?如何分配这方面的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任已经是行政部门负责人了,又如何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同级劳动争议仲裁院和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发展规划,推动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发展;
(二)制定区域性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和规则;(违反立法法第8条规定。)
(三)制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实施意见及细则;
(四)实施办案监督;如何监督?如何在监督的同时做到行政机关的不干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底属于什么机构?常设机构,还是议事机构?各方面代表如何协调工作?薪水由谁负责支付?按照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的机构,而本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成为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仲裁机构]省、市、县(区、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根据办案需要在镇(街)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分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
劳动争议仲裁院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劳动争议仲裁院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构性质]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行政法人?还是其他?),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仲裁院职责]劳动争议仲裁院具有下列职责:
(一)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二)负责劳动仲裁员的考核、聘用与管理;
(三)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
(四)根据案件处理需要,调查取证,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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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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