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讨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送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实践中,很多职工由于某些原因,未通知单位便离开单位,或者与单位发生纠纷,拒绝签收单位送达的书面通知,一走了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企业对此类职工放任不管的话(不履行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说不定过上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八年,职工提起仲裁,却仍不属于超过时效,让企业防不甚防。
那么请问:在职工拒绝签收或者擅自离职的情况下,企业如何才能有效地送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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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挂号信或快递给员工家里,保留好回执,只要他签收了就视为送达成功。RE:[原创] 讨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送达问题
邮寄。只能证明你邮寄了信件,不能证明信件的内容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RE:[原创] 讨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送达问题
公告送达,在劳动报上最好!RE:[原创] 讨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送达问题
EMS,留好凭据RE:[原创] 讨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送达问题
可以打电话给他,然后留好录音!RE:[原创] 讨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送达问题
我们通常的做法都是要求签了字以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发离职工资。RE:[原创] 讨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送达问题
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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