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的有效性
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乙方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经济损失:
1)为乙方参加培训费所支付的培训费,工资,奖金,各项补贴,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
2)“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赔偿条款。
另外有条,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元。(划掉了)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的范围包括: 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
这几个条款合理吗?这个合同是有效合同吗?如果照上面任意一个条款,我看所取得的所以劳动报酬都不够赔偿的!
RE:疑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的有效性
合不合理放一边,文字内容是符合法规的,除了内容有些重复。不知“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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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跟按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话,刚出来的工作哪够钱赔偿啊,得到薪水要用啊,但是他赔偿的把拿到手的还多啊,是不是这几条可以认为是无效条款
RE:疑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的有效性
赔偿费用方面《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个人觉得不包括工资,奖金,各项补贴,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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