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贩子 发表于 2007-2-6 09:40:00

[原创] 关于员工试用期的问题

请教各位同仁:
    现在新的关于员工试用期的规定是一年合同期最多只能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但是这样的时间是不能足以让公司了解一个员工的。企业是否可以另外规定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的薪酬福利待遇有别与其他的员工。

52sunco 发表于 2007-2-7 10:22:00

不得另行规定、延长试用期(“考察期”其实就是“试用期”的同义词)

不得另行规定、延长试用期(“考察期”其实就是“试用期”的同义词),但可以用其他方式搞定。

和应聘者预先谈好的情况下:
如应聘行政专员岗位,可以在进公司时首先签订若干个月的“行政助理”岗位合同,薪酬待遇低于行政专员岗位,“工作表现符合任职要求,经公司审批通过,可以于XX月后升任行政专员岗位”。
待考察符合任职资格后,再变更或重新签订行政专员的劳动合同。

博悟 发表于 2007-2-7 16:31:00

RE:[原创] 关于员工试用期的问题

赞同楼上的说法.

山风888 发表于 2007-2-7 17:14:00

RE:[原创] 关于员工试用期的问题

有些风险必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

糖醋排骨82 发表于 2007-2-8 10:52:00

RE:[原创] 关于员工试用期的问题

我们公司采用的是见习期,其实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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