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后,员工要求连续休浦乳假
该怎么办?同意还是不同意?RE:产假结束后,员工要求连续休浦乳假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小孩未满1周岁期间,可取得以下任何一项哺乳假:1、每天上、下午各30分钟;
2、每天上班后或下班前的1小时;
3、每月3天;
4、产假后最多连休25天。
国家有相关规定,如果职工请假是上述中的,HR没办法,只能批准,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只能请事假,按北京市的规定,事假可以不发工资。
欢迎交流yangyaoyuan@126.com用户“就我一个”于2007-2-7 13:04:41编辑过此帖。 就我一个 发表于 2007-2-7 12: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小孩未满1周岁期间,可取得以下任何一项哺乳假:
1、每天上、下午各30 ...
学习了
就我一个 发表于 2007-2-7 12: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小孩未满1周岁期间,可取得以下任何一项哺乳假:
1、每天上、下午各30 ...
这个还真不知道。学习学习了。。 有这种规定?! 每天上下午各30分钟,也可以合在一起,上午或者下午一个小时。 是的,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喂乳假,可以分开(上、下各半个小时),也可以合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第十八条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条政策的关键点在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上海规定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可以批准情形为:《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应当批准情形为: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假和哺乳期要区分开来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俺啥也没休过,直接辞职在家{:5_204:} 学习了{: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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