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律师 发表于 2007-3-17 08:57:00

[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以下内容是我根据征求意见稿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次审议稿)的内容整理而成,供大家参考学习:

1、《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之一

2、《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之二

3、《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之三

4、《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之四

5、《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之五

6、《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之六用户“caohaiwei”于2007-3-19 13:07:11编辑过此帖。

caohaiwei 发表于 2007-3-19 13:01: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请楼主将相关内容贴上来,谢谢!

王荣律师 发表于 2007-3-19 14:13: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不准连接吗?

雨跳池荷 发表于 2007-3-27 10:24: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楼主,哪有劳动合同法二次审议稿呀,我已经找了很久了,都是去年的一审草案,急救,谢谢!!

caohaiwei 发表于 2007-3-28 00:05:00

二审稿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1、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适用本法。原稿只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法。
2、明确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扩大了适用范围,同时将适用条件之一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修改成了“建立劳动关系”。
3、规定用人单位内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直接发给劳动者。
4、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办理用工手续,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件。
6、规定劳动者的待遇约定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无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7、将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修改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8、规定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9、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10、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视为没有试用期。
21、增加了单位因防治污染搬迁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作为裁员的理由。
22、同时,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裁减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单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且裁减方案要向劳动部门报告。
23、规定了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几种劳动者。
24、规定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以因病、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5、规定了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是应当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时止。
26、规定了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7、规定单位歇业、解散、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8、规定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9、对集体合同进行专节规定,规定集体合同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0、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签订,没有工会的由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需报劳动部门,自劳动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生效。
31、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32、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3、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4、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全部义务。
35、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在无工作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36、规定劳务派遣工资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37、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有参加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工会的权利。
38、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的单位派遣劳动者。
39、规定了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0、规定了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每天和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消逝数),按小时计酬。
41、规定了可以由工会组织与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签定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全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2、规定了工会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
43、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为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
44、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5、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后终止合同,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6、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最长结算周期。
47、规定个人承包招用劳动者的,发包的个人湖者组织适用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发包的个人或组织对个人承包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48、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一名劳动者相应金额的标准给予单位罚款。
49、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起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二倍的工资。
50、违法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未向公众公开,所以不便公开传播。如需要的,可以留下email地址或是发mail给我。

雨跳池荷 发表于 2007-3-29 12:39: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版主您好!我的邮箱是freesky26@126.com。谢谢您!

caohaiwei 发表于 2007-3-29 15:42: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已发,请查收。

天枰 发表于 2007-3-31 23:22: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版主您好!我的邮箱是liao1021@163.com。谢谢您!

天枰 发表于 2007-3-31 23:23: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版主您好!我的邮箱是liao1021@tom.com/qiyepeixunshi@163.com。谢谢您!

crystalwxq2004 发表于 2007-4-2 17:22: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新增内容简介

您好,我的邮箱是crystalwxq2004@hotmail.com,谢谢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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