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风 发表于 2007-5-29 13:55:00

求助

张女士2006年11月份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工作后由于要处理大量的外事应酬业务,而张女士性格比较内向,在很多外事活动上表现的比较拘谨被动。在业务拓展方面也一直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经研究公司的领导决定要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就在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前公司却收到了张女士交的一张病假条原来张女士因得了肝炎急需到医院做手术。公司决定立刻与张女士解除合同理由是在试用期内且张女士不胜任工作。而张女士则认为即使自己不胜任工作但自己也应该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不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而引发了争议。

在该案例中焦点问题是试用期内的员工可否享受医疗期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arrow 发表于 2007-5-30 11:21:00

RE:求助

个人认为:
1、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前,应该视为员工,并给予医疗期;
2、员工入职前应做健康体检,避免求职者隐瞒病情,减少麻烦;
3、建议你去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咨询一下,以我的经验,仲裁部门掌握的相关政策比较全面。

断翅的黑蝴蝶 发表于 2007-5-30 11:26:00

RE:求助

我觉得也是,员工入职之前的体检是万万不可缺少的环节。另外,公司单方面认为张女士的性格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这个太武断。张女士首先要有一段时间来适应公司的运营模式,内外流程。要有充分的沟通了解后,再改善工作方式,再做结论。张女士在试用期患病,那也是和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当给与相应的医疗期。
呵呵!个人意见!

木鱼声声 发表于 2007-5-30 12:09:00

RE:求助

如果企业有确实的事实依据证明张小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不给医疗期。如果无确实的事实依据,应该慎重。

shute 发表于 2007-5-30 14:18:00

RE:求助

即使不能胜任的话也应该做调岗吧?

天津龙华 发表于 2007-5-31 08:33:00

RE:求助

试用期没有必要做调岗,不过还是觉得1楼说的有道理

快乐的卡卡 发表于 2007-5-31 08:56:00

RE:求助

明显是这个公司没诚信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岂可以随便找个理由.三个月只是双方彼此适应的过程,一个优秀的人才要发挥在企业中的作用的最佳时间应该是六个月后,而不是试用期.如果真是规范的企业,张女士应该知道自己的不足,公司与个人好聚好散也不用出此下策,去争这三个月的医疗期.
此案分析
(1)公司是否有明确病事假的请假流程,张女士是否照章执行,如果是医疗期成立.
(2)公司如果在张女士请病假前下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则医疗期不成立.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象性格不合适的理由不成立.另外业务没完成是否在张女士入职前公司有明确的考核目标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否则也不成立.
(3)按上述情况判断张女士的医疗期肯定成立,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将在三个月医疗期结束后,同时公司还要支付1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derw1n 发表于 2007-5-31 13:44:00

RE:求助

关键是看公司对她有没有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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