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湘玉 发表于 2007-7-8 10:22:00

单位可以辞退这名员工吗?

各位大家好,我们公司一名女员工,刚刚休完产假,现在是哺乳期,刚刚上班一周后突然没有来,然后打电话说要在休息一段时间,由于事发突然公司没有给她明确的答复是否可以休假,但是该员工自那天起就没有来上班,按照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就开除,请问公司可以开除这名员工吗?

caohaiwei 发表于 2007-7-9 00:12:00

RE:单位可以辞退这名员工吗?

虽然处于哺乳期但如果属于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天堂的另一天 发表于 2007-7-9 12:39:00

RE:单位可以辞退这名员工吗?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该员工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佟湘玉 发表于 2007-7-9 14:13:00

RE:单位可以辞退这名员工吗?

非常感谢!

琴韵心晴 发表于 2007-7-10 12:01:00

RE:单位可以辞退这名员工吗?

再补充一点,连续旷工15天才可以辞退。

快乐老五 发表于 2007-7-12 11:18:00

RE:单位可以辞退这名员工吗?

公司制度和法律條例會有所差別;
公司有規定連續曠工兩天開除,如果員工入職有培訓、有簽名的話也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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