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第十九条提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如何约定试用期呢?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常博:您好!我是物流行业的HR,就新法的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性解除和非过错性解除的话的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该怎样去应对?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看了一下新版的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但好像没有具体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如果试用期延长为三个月甚至四个月,企业要承担什么风险呢?是否要赔偿或者罚款呢?如果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限,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看了一下新版的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但好像没有具体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如果试用期延长为三个月甚至四个月,企业要承担什么风险呢?是否要赔偿或者罚款呢?请教常博士
1)新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大量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消极工作且不愿接受提前解除合同(企业愿赔补偿金),企业怎么才能正常管理?2)员工2007年签订的一年期合同,到2008年期满,如果公司与其续约,是否再次期满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如果公司在合同终止时不与其续约(员工同意续签),是不是企业也须赔补偿金?
3)对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因现实的很多因素,很多企业尤其是私企,都没有工会组织。按新法的规定,只能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同意的规章实施才合法。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职工大会要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比较困难(因立场不同),对职工代表有没有什么规定?比如怎样的人可担任职工代表?要通过怎样的途径选举确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人数应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新规定
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如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2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如双方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则应续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常凯教授,是这样理解吗?另如果员工不愿意续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企业如果不按此要求依然只续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常教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
公司一女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给予辞工处理,但由于她目前处于怀孕状态,公司应怎么操作?
提问
《劳动合同法》颁布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作为一名人力资源工作者,我们能否既维护劳动者利益,又维护公司利益?怎么去维护关于计时/件工
常博:你好。
请问对于服务行业普通使用的“计时工”和“计件工”是否也可适用此劳动合同法?
如果不适用的话,应该适用哪些法规?
谢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合,是否也该承担违约的责任?
常教授:您好!我的问题是: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力义务应是平等的,单位提出解合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作为合同主体的另一方劳动者提出解合,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解合,作为合同的违约者,是否也该承担违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