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限咨询!
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我们企业是老国企,已将员工身份改制(如:原先有些年龄较大在公司呆较长时间的员工,公司将他们身份买段,一次性付给经济补偿金后改签固定期限合同;一部门虽也在公司呆较长时间,但较年轻的员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他们离职时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依此类推)。请问对这部分较年轻员工离职实施补偿时,
1、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上到08.1.1;
2、08.1.1后他们离职企业要实施双从补偿,即既要补偿这部分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到08.1.1后;也要承担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3、08.1.1后身份买段补偿不需再支付,只需承担08.1.1后算起的签定合同年限,若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请问上述三个选项哪个正确,还是有其他说法,谢谢!!!
怎么办
怎么办才好RE: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限咨询!
这部分年轻员工和公司签的是固定期的还是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RE: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限咨询!
一头雾水RE: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限咨询!
什么是身份买断??不明白楼主是在哪个城市呀
RE: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限咨询!
第三个说法正确,因为买断工龄的说法是国有企业的行政调节手段,如果企业有此类方面的证据就行了,如领款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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