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son 发表于 2007-7-26 16:30:00

问:合同到期,新法与现行法有何不同

新法与旧法好象都没有规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情况下,企业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就是按服务年限算的那种)。但刚才又听说新法里规定了(我找不着)。
另外,我找了《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看,里面却又规定了上面的情况企业要支付,不过不叫补偿金,而叫生活补助费。
到底是怎么样呢?有权威人士赐教吗?

快乐老五 发表于 2007-7-26 17:41:00

RE:问:合同到期,新法与现行法有何不同

是找不到具體的,應該可以解除,不需補償吧!

木鱼声声 发表于 2007-7-28 11:55:00

RE:问:合同到期,新法与现行法有何不同

新法确有规定,看九十七条

kf绿茶 发表于 2007-8-16 10:46:00

RE:问:合同到期,新法与现行法有何不同

有规定,2008年1月1日起,这种补偿统一叫“经济补偿金”。当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叫法很混乱。而且, 你提的这种情况,确实需要支付。

不明白可以直接联系我了。反正我是学这块的,大家研究下罗。
MSN:senki1223@hotmail.com

champagne 发表于 2007-9-1 17:12:00

RE:问:合同到期,新法与现行法有何不同

生活补助费那块已经被修改过了
基本最近十几年内新参加工作的员工都不适用这条“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不过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公司不愿与员工续约的话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在合同条件不变甚至有提高的情况下员工不愿续约,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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