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之韵 发表于 2007-8-6 09:27:00

[原创] 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界定问题

请教各位一个问题:根据新法第97条规定:“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里面有个疑问,比如说2007年4月1日续签的合同,2008年3月31日到期,跨过了2008年1月1日,按照第97条规定是不是2008年4月1日续签时才算续签一次?如果是2007年4月1日起续签到2009年3月31日,那么是不是从2009年4月1日起续签才算1次?请大家给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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