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我想请问,如果员工解除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单位是不是也不能收取违约金?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应对这一情况?谢谢RE:请教《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1. 能不能收违约金的问题,不懂,请专家解答!2. 应对措施,个人觉得只能是先扣住工资暂不发放,要求员工必须交接好工作和相关财物. 如果交接清楚了,也只能把工资给发了.其实,罚款在其次,如果没交接好,麻烦更大!
RE:请教《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违约金肯定是不能收的。re
工资肯定是不能扣住的,必须按时发放,相关法律有规定。RE:请教《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不能收取违约金。同时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请教《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但是,如果不收取违约金,岂不是对劳动者一点约束都没有?RE:请教《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一般企业都会采取扣工资,未提前通知单位是有权力执行的.有人性化一点就不会扣啦.RE
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好像操作性不强,赔偿责任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还是另有规定?RE:请教《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1、违约金肯定是不能收取的。约自2002年起,官方已经对违约金有否定态度,倾向于维护劳动者利益;有不少相关仲裁案例中已经得知,收取违约金基本上不可行。2、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暂时的应对措施只能是以“工作交接未完成”——“对公司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合同条款中)作协议去考虑。暂时没有非常有效的规管方式,有,也力度不大。官方的目的就是希望公司以提高员工忠诚度的方式去留住员工。
3、另一方面,应对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的人员单据、凭证等举证工具做好日常的记录、归档,以便不时之需要。
**********以上个人见解*************
RE:请教《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赔偿责任”应该在合同中规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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