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甜蜜 发表于 2007-8-28 10:52:00

[原创] 《劳动合同法》督促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2007年6月29日,几经争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出台落地,这部代表着社会主义立法水平不断提高的法律在其立法宗旨中再一次坚持和弘扬了“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给劳动力市场的各经济主体带来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从事劳务派遣行业的市场主体——各类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劳动合同法》不仅在其相关条款对从事人力资源外包的机构做出了法律上的限制和约束,透过它的立法宗旨和这些条款我们还可以看出,它也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具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担负起其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为此,企业必须认识到它的经营活动对其所处的社会将产生很大影响;而社会发展同样也会影响且它的经营活动以及追求成功的能力。《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有:保护被派遣者的合法权益和帮助客户获得合法利益,从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被我国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接受,对劳务派遣的需求越来越大,我国的劳动派遣行业逐渐产生和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政府审批和法律约束,我国的劳务派遣行业呈现出盲目发展的局面,形形色色的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充斥于其中的多是些不具备技术和规模实力的小机构、小中介。尽管缺乏资质,但为了在不断发展的劳务派遣市场“分一杯羹,抢得一块蛋糕”,这些小机构、小中介利益熏心,采取违法手段来追逐利益,不惜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接受派遣单位的合法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更是无从谈起。

而这其中,影响最为恶劣的就是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转派遣和再派遣”现象,这种想象是因为那些小机构和小中介“由于自身实力或者地方分支机构不健全,为盲目降低自身成本,不去开设自有分支机构,而是通过跟所谓‘合作伙伴’、‘外包联盟’等相互合作互为代理从而造成劳务派遣的层层转包现象,由此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动纠纷。”“转派遣和再派遣”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那些缺乏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的小机构、小中介及其结成的“联盟”将最终退出市场。

《劳动合同法》举起了道德和责任“利剑”,它将保护和鼓励那些坚持企业社会责任的人力资源外包机构,铲除那些利益熏心毫无社会责任的机构。我们将会看到,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省市相继出台的相关配套制度也将会继续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督促那些从事劳动派遣业务的企业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公平正义面前,那些小机构、小中介及其“联盟”妄图通过机构间的合作来逃脱被淘汰的命运无疑是徒劳的殊死挣扎。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7-9-16 11:40:41编辑过此帖。

小甜蜜 发表于 2007-8-29 16:41:00

不错

真的不错,支持

小甜蜜 发表于 2007-8-29 16:44: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督促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新法  到底管不管事那.

以为会永远 发表于 2007-8-30 10:51: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督促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情.

在完善的法规,也会有漏洞被人利用,

以为会永远 发表于 2007-8-30 10:54: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督促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漂过 看两眼.

以为会永远 发表于 2007-8-30 10:55: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督促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恩.
的确需要大力整顿非法机构了

莱克 发表于 2007-9-11 16:16: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督促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市场蛋糕要重新瓜分了?

siu 发表于 2007-12-18 13:58: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督促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如果一直都做的正规的,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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