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cl 发表于 2007-8-29 10:06:00

请教,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有一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那么这里所说的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是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算呢,还是之前的也算在内呢。
    还有如果一个人先是和子公司签了一次合同,之后又和母公司签了。现在在母公司继续工作,那么这算签了一次还是签了两次呢。
    还望哪位前辈帮我解答。感谢。

晴空万里 发表于 2007-8-29 13:50:00

RE:请教,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前的不算.
至于你们公司的情况,如果母子公司是同一个法人或全资子公司,应该可以算是一个(集团)公司,应该算签了一次合同.

52sunco 发表于 2007-8-29 17:56:00

RE:请教,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认同楼上同行的前一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次续订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某人08年后在子公司工作、签了合同,又改与母公司签订合同(且工作期限比原合同延长)的话,个人认为——将计为签订2次(除非Z.F决定忽视将来可能泛滥的『应对措施』)。如果工作期限不变(即与母公司履行原合同剩余期限)的话,将视为签订1次。至少从立法原则上,会是依照这样的方式处理,相信会有后续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吧

顺便说一句,『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子公司』肯定是独立法人资格...目前的劳动仲裁中,连续工作年限的审核上把同一集团不同公司的持续工作经历视为连续工作。

caohaiwei 发表于 2007-8-29 22:57:00

RE:请教,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是真实的变更了用人单位以及工作职位等,而不是通过这种方法来规避法律的,应当算是签了一次。

52sunco 发表于 2007-8-30 09:33:00

RE:请教,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一次的前提是『母公司继承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即“2008年1月1日与子公司签的2年合同,2009年1月1日调动至母公司,并与之签订至2009-12-31的合同”这样可以视为一次。“2009年1月1日调动至母公司,又与之签订了2年合同”这就不是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了(尽管视为同一集团,但期限延长)。

BTW不延长期限也不能按照『变更合同』处理哈~没有变更劳动关系主体(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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