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原创] 员工合同到期,但是迟迟不续签合同,合同期过了,欲
1、续签合同程序出了问题,没有控制住,楼主应该好好梳理一下这方面的流程还有法律程序。2、楼上说得很对,8月17日-9月29日视为事实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应按不低于原合同给付。
3、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可以随时终止,不需要提前本人终止不则企业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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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HR的明显失职,当中有存在不少劳动风险:(1)提前一个月不应发放员工小结和续签审批,而应该是征询员工是否续签或者公司是否续签的通知表;续签审批不代表公司是否决定续签。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其实是在维护自己,幸好他自己提出辞职,否则如果是公司到期了因为他不签合同而终止,员工可以依法提出通知期赔偿金。
(2)停签劳动合同期间视同为正常工作时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企业如果提出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要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有提前通知期,按劳动旧法规视同为原合同期期限的再续。除非公司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4)该员工是否已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如已提出则不存在任何赔偿事宜,按辞职流程办理退工手续即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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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工资待遇应按老规矩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相关的依据,可以不支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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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17日~9月29日期间,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由:合同到期逾期未履行续签or终止手续的,视为劳动合同关系顺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现在公司手里有该员工的书面辞职报告,则理论上已经没有劳动争议风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了全面规避风险,建议双方书面达成8.17~9.29日的劳动合同,并就『乙方届时将自动辞职』这一情况订立补充协议。
“如果不”的后果可能会是:9月29日,HR在办公室没等前来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而等到了声明取消辞职报告、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提前30天通知,没明说交了书面通知30天后必须就得离职)。
如果公司、部门能接纳他回来工作还好说,补签份合同回来上班就是了;如果各位领导不愿忽略被玩弄了的感情、非要其离职的话,那就准备好支付N+1补偿金吧...
完全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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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員工提出離職,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求救?????????????RE:[原创] 员工合同到期,但是迟迟不续签合同,合同期过了,欲
如是按正常的流程,提前了30天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支付?
RE:[原创] 员工合同到期,但是迟迟不续签合同,合同期过了,欲
实际情况中,只要企业有员工的辞职书(亲笔),
劳动部门都会支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