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法里面退休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愿意退休,不领养老金,而合同又没有到期的话,就要继续履行。如果是无固定期合同,不是就更头疼了吗?
大家有什么好的办法吗?用户“活力洋葱头”于2007-9-3 11:55:56编辑过此帖。
RE:有关劳动合同法里面退休的话题
楼主会意偏了~『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前提是『依法退休』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到了法定年龄就应依法办理退休、终止合同手续,不是个人愿不愿意的问题。协助员工『依法享受』是企业的义务;员工『不愿依法享受』时没必要负责~愿意发挥余热就退休后办理返聘手续吧。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纳不足年限的,由企业造成的需要补缴,个人断缴造成的、各省市目前还允许补足所需年限,协助办理即可『依法享受』。
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我觉的没有错,楼上记不记得《劳动法》里是怎么说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它是用的“退休”,而不是“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值得推敲的。到了年龄,也是可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去办退休手续就可以了。目前的确是强制退休,那08年1月1号以后呢,那时候会不会有变化谁也说不准。再说,现在在对待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上也一直存在争议,是50,还是55,我认为这里会是一个《劳动合同法》偏向个人的又一点。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RE:有关劳动合同法里面退休的话题
以下是个人观点,之前的曲解人意还请见谅~法条中之所以用“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取代“退休”,目的不在于“促进延期退休”,而是为了进一步抑制“提前退休”的潮流。
简单引用一下数据:06年的平均退休年龄是53岁,“国家权威部门的一份调查曾指出,在中国10座城市的新增退休人员中,提前退休的已占到了近三分之一”。“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达到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经达到8000亿元”
现状下“提前退休”比较办到(尽管总体上越来越难)——06年我见证过XX机构工作人员“有偿协助”办理“(因病)退休”,45岁的壮年就可以拿到养老金。60岁前的15年退休金值不值1、2万好处费?答案是:“值”、“真值”、“太值了”。何况还可以去继续工作赚钱(“返聘”“补差”“个体”...)
退休申请由劳动部门审批、社险中心只负责掏钱的情况+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劳动部门才不在意社会保险资金的盈亏。
反观“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严谨了很多,因为需要具备“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劳动者,男满六十周岁,女干部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满五十周岁,缴纳年限满十五年”的严格条件。既然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劳动部门也就有了义务去协助把控以上条件的实现、减少提前退休的比例。
有人会问:“年限没交够怎么享受”?“对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继续交纳养老保险(;或“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取也是『依法享受』哦)”
由此可见,目的是让劳动者干足年头、交够社险再去“依法享受”。
到了法定年限,真有人愿意延期退休么?
退休后返聘的话,对个人来说不必再承担社会保险自费部分、有保险金拿、还有返聘的工资(也许会缩水一些);对企业来说,用同样的人,化更少的钱,不必担心补偿金。如此情况,还主动要求延期退休的么?
“延长退休年龄”的争议喊了4、5年了,有实际行动不?有官方说法何时“预计推行”不?52sunco郑重博弈:08奥运会闭幕前,法定退休年龄不会变,如果延长的话,这个ID的全部积分奉送楼主~:)
在是否延长退休年龄的争议中、延长方有种种理由——“与国际接轨”也罢、“人口老龄化”也罢,我认为最直接的理由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收支入不敷出的趋势”。
延长退休年龄,在部分官员、学者眼中是拯救社会保险收支的法宝。而实际上:
◎基层劳动者是在期望退休年龄延长吗?(18岁技校毕业,60岁退休时已经工作了42年,他还能拿到42年的养老金么?)
◎女职工是在期望退休年龄延长吗?(想自杀的可以考虑去国企找45岁以上的女职工们谈谈“延长退休年龄的优越性”)
◎下.岗.职工是在期望退休年龄延长吗?(个人参保的费用一涨再涨,本来已经很吃力,盼望的是熬到60岁退休时可以轻松些)
◎企业是在期望退休年龄延长吗(掏不起终止补偿金,再不按时退休,30年以后企业就直接改牌办养老院吧)?
答案恐怕值得推敲,随意打开一个相关的网上讨论就可以看到趋势http://news.163.com/special/j/jiaofeng040915.html,耐心看看反方意见和页面下部的网友评论。
还有http://silvia.blogdriver.com/silvia/329488.html
劳动主体双方都不愿意延长的情况下,“几时推行”“如何推行”又怎样得到落实呢~?用户“52sunco”于2007-9-5 9:43:18编辑过此帖。
讨论
感谢楼上热心参加讨论楼上说的我很仔细的阅读了一遍,感觉有道理,从大的方向上我认为没有错。可我是一个单位的hr,我对所有情况都要考虑到,对于一部分在职时工资收入比较高的人来说,并不属于楼上所说的大多数情况,退休之后,在职时和退休的工资落差是相当大的,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可能就不向一些普通的员工那样比较接受按时退休。对于这部分人,什么样的方式比较好。我的初步设想是协商维持薪水不变,请他及时办理退工,改签劳动合同为退休反聘合同,再在条款上加以协商,但仔细考虑下来也有不妥的地方。
不知道楼上有没有好办法。
RE:有关劳动合同法里面退休的话题
我“始终”“依然”认为强制退休制不会改变,就算将来延后几年、总会有一个固定的退休年龄。到期依法退休、终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义务、而不仅仅是权利。既然各自的出发点没办法统一,在『员工有权延期办理退休』的理论依据下,我的确想不出好的解决方案,楼上的操作方法应该足以满足员工的利益要求、顺利转签返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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