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Y0211 发表于 2007-9-5 09:43:00

[原创]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1.如何让用人单位规避赔偿违约金的风险?
在新的劳动法中,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或”是指什么意思?是两者选一吗?

2.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
如果某员工到2008年7月为止,已经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那到2008年7月开始,是否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呢?

请各位同行发表自己的见解,谢谢

52sunco 发表于 2007-9-6 10:44:00

RE:[原创]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1.“如何规避赔偿违约金”...企业不主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完全遵法守法,就可以避免『经济补偿金』(自己汗一个-_-|||)
这个问题太笼统了~不按上面的“绝对正确的答案”来回答的话,实在不知从何说起...

1-1.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中“赔偿”的支付理由是不一样的。
第四十条指的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或”是指企业要么提前1个月通知、要么『额外』一个月工资+即时通知离职。
“代通知金”依法支付与否,不影响企业继续承担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

2.08年元旦『以后』,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次续签的需要签订“无期合同”。
“某员工到2008年7月为止,已经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除非他是从08元旦到7月之间签过两次合同的(比如:<2008.1.1~3.31>和<2008.4.1~6.30>两次),否则7月续签时不必签无期。

BETTY0211 发表于 2007-9-14 09:31:00

THANK YOU

哦,知道了,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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