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而第四十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那么,
一、是不是说,如果员工因为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我们得进行了岗位调整之后仍不胜任的,还得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他,同时还得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才可以让员工走?
还是说,在试用期的员工,我们只要按照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解除合同就可以了?
二、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进入了医疗期,我们应该按照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来办吗?还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希望得到各位的指点!!谢谢
RE: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期待中。。。RE: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很期待高人的指点。。。RE: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路过的高人(身高还可以的人)回答:1.不必。试用期不胜任的话,可以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赔偿义务(劳动者过失导致解除)。当然,举不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就只能按照“不胜任/仍不胜任”来喽~
2.医疗期内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医疗期满仍处于试用期的、有机会按照“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条件解除合同;错过试用期的、只能按照第四十条第一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不知各位同仁是否认同~欢迎探讨^^
RE: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52sunco果真是高人。。。佩服
RE: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应该是这样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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