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渡过 发表于 2007-9-19 13:44:00

疑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请问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怎么去获得啊?是不是得每次工作中的小差错都要立马开出“工作失误单”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啊??若员工以各种模糊借口拒绝签字又怎么办呢?

关键是要被法庭认可的证据。是否只要有公司评估单就行了呢/。用户“共同渡过”于2007-9-19 14:01:25编辑过此帖。

52sunco 发表于 2007-9-19 17:13:00

RE:疑惑~~~~~~~~~~~~~

『不胜任工作』需要企业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体系。

而且,反正都是花钱请人家走,何必费时费力不讨好地证明人家不胜任工作呢...

举个例子(从韩智力主任的劳动合同法研讨会听来的),你结婚了N年,忽然老婆提出离婚,理由是结合去年的表现、认为你“不胜任工作”了...

老黄牛工作了7、8年,被叫过来“你不胜任工作”了,绝对是对人家自尊心的挑战。不如用第四十条的(三),“老王,今年公司效益不好,业务量减少,部门缩编”。协商支付赔偿金后,体面地离职(保险起见,给了钱,还要让当事人按照“辞职”填写解除协议)。

如果执意按照“不胜任/仍不胜任”辞人,那就丰富制度、执行考核、保留结果。
举例:
1制度中对“不胜任”有明确界定——“季度考核2次不合格”,员工签字确认考核结果(涉及XXX元的绩效奖金,不签没得拿)
2两次不合格后,调岗或培训,“次季度考核不合格,视为仍不胜任”。发布公告,签收(不签按照合同上的地址EMS,家里不签收退回后保留证据登报公告,即可视为合法履行告知义务)
3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户“52sunco”于2007-9-19 17:25:21编辑过此帖。

共同渡过 发表于 2007-9-20 10:28:00

RE:疑惑~~~~~~~~~~~~~

呵呵,谢了

中国优势 发表于 2007-9-20 16:51:00

RE:疑惑~~~~~~~~~~~~~

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员工完全可以不同意调整(否则视为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提前30天解除劳动关系。但这样做,似乎又和法律规定有冲突(劳动法规定是要培训和调整岗位后方能解除)。

52sunco 发表于 2007-9-21 09:33:00

RE:疑惑~~~~~~~~~~~~~

劳动法赋予了企业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管理手段。企业只要通过合法制定、公示相应制度,在出现可以证明的问题时,对员工实施强制调岗和责令待岗培训。

还是那句话,最好用“客观变化”的理由,付钱后按“辞职”签字走人。用户“52sunco”于2007-9-21 9:44:53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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