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关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第二项(不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的疑问是:如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确实是需要经济性裁员,即使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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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上衡量,试用期内企业确实无权解除。但实践中,可以与员工说明情况协商达成一致,以“乙方主动解除”形式离职,并支付等额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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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原创] 关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2楼的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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