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新劳动法实施后有关违约金的问题
问个新劳动法的问题如果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相关条款(非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在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取消该条款并重新签定
RE:问个新劳动法实施后有关违约金的问题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时开始计算。
2、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相关条款(非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这些条款应该取消。
RE:问个新劳动法实施后有关违约金的问题
与法律冲突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RE:问个新劳动法实施后有关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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