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求解:《劳动合同法》下的制度公示问题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制度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规定时需要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需要对重大事项的决定进行公示,强化了劳动者“参政议政”的权利。请问: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的,或未经公示的政策制度是否有效?
(2)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前(例如2007年12月31日)修改通过的制度政策,是否需要公示?用户“三哥代表”于2007-11-5 18:18:06编辑过此帖。
RE:[原创] 求解:《劳动合同法》下的制度公示问题
(1)工会/职代会参与、依法公示两项都是“制度有效”必备条件(2)08年元旦之前,制度订立、修订也需要依法公示/签收程序,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处理中早已全面采取企业举证“劳动者知晓”的方式。举不出证据,即说明劳动者未被有效通知,制度对其不具备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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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流程作.员工手册或制度制定时,要有工会或员工代表讨论,认同,并有书面意见和签名,证明是认同的可执行的. 员工手册发放时,也要有声明和接收人的签名.这样才好撑握证据.RE:[原创] 求解:《劳动合同法》下的制度公示问题
我们公司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全部知晓RE:[原创] 求解:《劳动合同法》下的制度公示问题
最好的办法是让工会和员工签字RE:[原创] 求解:《劳动合同法》下的制度公示问题
内部规章制度的最初要求就是告知,不告知,职工以此借口去仲裁,你但为还是输呢,告知和2008年1月1日没有任何关系,都必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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