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的迷惘,谁来解释?
今天在网上看见这么一段话"记者采访了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左表示,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后者可以到期后“终止”合同,不再续约,而前者只可以“解除”合同,没有“到期”之说。而企业要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依法赔偿。"他的言外之意是合同终止不需要赔偿吗?但是我理解的是合同终止只要是企业提出来的也要给补偿,那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动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区区别呢?RE:新劳动合同法的迷惘,谁来解释?
呵呵,左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啊。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终止,只能在法定情况下解除。
有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在法定情况下解除。
RE:新劳动合同法的迷惘,谁来解释?
我想问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合同期满,单位不与续签的,应不应该给补偿?RE:新劳动合同法的迷惘,谁来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引用应该能回答楼上的提问了吧~另外再看看第九十七条~
RE:新劳动合同法的迷惘,谁来解释?
合同期满单位不与之续签,要补偿,补偿标准见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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