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xiaoxv 发表于 2007-11-7 10:47:00

[原创] 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关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我公司员工2000年入职,公司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开始新的续签合同,有效期从2008.1.1至2008.12.31.
请问:如果到了2008年12月,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给员的的补偿金和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如果到了2008年12底,劳动合同终止了,公司不想续签,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员工多少补偿金?

52sunco 发表于 2007-11-8 11:31:00

RE:[原创] 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关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1、2008年1~12月期间,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自2000年入职以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8年底到期企业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即08年元旦起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PS:部分省市已经实施“有偿终止”,需要结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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