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啊...请教劳动合同的某些问题?
1、用人单位对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如需想解除劳动合同,将如何操作更为恰当,是否承担怎样的经济补偿?2、对合同已到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如果想终止劳动合同将如何操作?
3、如果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加班费?
RE:急啊...请教劳动合同的某些问题?
1、中途单方解除的话,肯定要支付补偿金。建议按照“客观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口径通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按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乙方辞职来办理相关书面手续。2、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希望续签的,需要最晚在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期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除部分省市已执行“有偿终止”外,大部分地区在08年之前无须为此买单。
3、抛开“自愿加班”“自愿学习业务”种种说法,只要标准工时外、在办公地点完成业务相关的工作都需要支付加班费。
员工只要手持出入单、工作记录之类的证据,都会在仲裁诉讼中被优先认定为加班,除非企业另能拿出有效证据予以否定(很难)。
只能通过为特定岗位申请特殊工时的手段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者有条件的个个配发笔记本电脑,也可以减少相应的支出。比如我自己就经常在家无偿“加班”
RE:急啊...请教劳动合同的某些问题?
RE:急啊...请教劳动合同的某些问题?
谢谢!RE:急啊...请教劳动合同的某些问题?
我是一家房产公司的人事管理者,我们公司有几位司机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上面一直以临时工为理由,但工作服务年限已是一年以上,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RE:急啊...请教劳动合同的某些问题?
除非符合非全日制工标准,否则应该立刻补签。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08年元旦后仍不签的话,后果如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合以往工作经历,深切慰问奋斗在房地产HR岗位上的同行,记得尽早给销售、客服、司机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哦~用户“52sunco”于2007-11-9 17:45:46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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