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困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劳动合同已到期,自然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不想再与劳动者续订合同,更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同意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此时劳动者在符合用人单位用工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提出想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如涉及劳动者人数在20人以下,未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时,用人单位算不算违法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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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困惑
没办法,要么干脆闪人了,如果你在单位的角色很重要,可以试着协商签定固定年限的合同RE: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困惑
按我们的理解,应该付出2倍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国外,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往往是双发协议的金额,很大!劳动者一方不同意的话,可以请律师。费用往往是十万美元以上,国外规范,国内如何,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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