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本单位新编制的劳动合同书,请各位专家前辈指正
本单位是私营小企业,化工制造行业.(续)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3.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 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乙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9、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 本合同期满的;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甲乙双方应提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12、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13、 除本条第7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将工作交接完毕(包括档案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交通工具等)。在乙方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后,甲方即为乙方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若乙方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甲方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4、 乙方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1、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过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到岗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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