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风 发表于 2007-12-18 11:23:00

[原创]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态度、力度与结果之我见

一、国家的三个战略目标注定了《劳动合同法》势在必行:
●目标一: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劳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缓解国际组织的人权压力→提升政府与社会的国际形象。(强制要求签定合同,明确纠纷的处罚标准,让执法有据可依)
●目标二:借力企业承担社会养老福利体系不足的压力,预防因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与独身子女夫妻膳养2-4对或4-8个老人所带来社会的动荡。(强调社保的一票否决,导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铁饭碗)
●目标三:调整产业结构过剩带来的资源浪费,淘汰弱势企业与没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给强势企业与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塑造较好的经营环境;警示民间资本正确的选择投资方向,进入产业力量不够的领域、新领域、长线领域等,转移部分劳动力到新的产业领域。(市场竞争与强制性社会责任带来的必然结果)。

二、实行《劳动合同法》的力度与对应的结果:
㈠、一步到位与所带来的结果:
1、内销型企业——公平的国内竞争环境,带出的只是周期的提升产品价格问题:各企业劳动力的成本同步提升,产品价格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升与稳定,三者能够协调的起来(《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员工不想走企业是无法免责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员工不想留是很容易离开的。这一点足以引发不断的提升劳动力成本,周期的提升产品价格)。
2、外销型企业——削弱国际环境竞争力,带出的是价格管理与竞争力(加工制造业上升约20%的劳动力成本)问题:
⑴提升价格:通过产品升级换代同步提升产品的附价值或通过调整产品的结构获得优势来保持国际环境下的竞争力。
⑵控制价格:提升自动化程度减少对人的依赖,提高管理水品与生产效率,从招聘开始降低用工风险。
▲企业的六条策略:周期的提升产品价格,产品的升级换代提升产品的附价值,调整产品的结构获得优势,提升自动化程度减少对人的依赖,提高管理水品与生产效率,从招聘开始降低用工风险。
㈡、过渡期与所带来的结果:
过渡期,就意为着执法力度不均与不公的问题,无论是内销型还是外销型的企业都要同时面临“周期的提升产品价格,产品的升级换代提升产品的附价值,调整产品的结构获得优势,提升自动化程度减少对人的依赖,提高管理水品与生产效率,从招聘开始降低用工风险”六个问题。同时,因是过度期的力度不是均匀的,在操作上会产生“领先、抗拒、跟进”三种策略选择并带来不同的结果:
             
资本雄厚的强势企业        :
领先策略:只是阶段性的增加成本减少利润,但不会影响到生存。
跟进策略:执行最底工资标准,主要是体现在社保上的跟进,标准工时是肯定做不到。结果最多是弥补但不致于严惩。获得阶段性的相对竞争优势,最少不吃亏。
抗拒策略:顶风抗法成反面典型所带来的惩罚与整改也不会影响到生存。

资本薄弱的劳动密切加工型企业:       
领先策略:不知要过渡多久,何时公平,可能承受不住,而提前阵亡
跟进策略:执行最底工资标准,主要是体现在社保上的跟进,标准工时是肯定做不到。结果最多是弥补但不致于严惩。获得阶段性的相对竞争优势,最少不吃亏。
抗拒策略:顶风抗法成反面典型所带来的惩罚与整改导致阵亡。

三、一步到位与过渡期哪种更可能:
㈠、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
1、07年7月1日取消出口退税的态度采用的是一步到位或一刀切政策,但这是有两个理由来支撑这样做的:
⑴、国家掌握退税与不退税给企业的主动权。
⑵、国家不主张更不扶持高能耗高污染又是非丰富资源行业的产品输出,而另外一些行业又是迫于国际反倾销的压力。
2、本次《劳动合同法》则是两个不足以支撑采用一步到位或一刀切的政策理由:
⑴、在操作上国家没能掌握《劳动合同法》实势的主动权,更多的是依赖企业的配合和劳动者的认识水平。
⑵、国内许多外销型企业需要一个调整期去适应国际竞争环境,现在进出口已接近平衡;没有过度期的话,很可能出现出口负逆差,这势必影响国家利益,也因大批出口型企业的萎缩而在短期内难以转移劳动者,这与《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㈡、企业的配合程度与劳动者的认识水平:
1、企业的两个惯性思维:
⑴、利益的搏弈——做标兵没好处,做跟进者没坏处,不顶风抗法;既于既得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大部份人都可能是跟进策略。
⑵、观望政府的态度与他人的做法,走一步看一步,上有政策与下有对策,是中国人惯有的思维模式。
2、员工的思想:员工的思想大都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对未来的趋势若没有真切的感受是无法改变思想与行为的,这需要一个认识与接受的过程。
3、地方政府的执法能力:要短时间内解决企业的惯性思维与员工的思想,政府不具备这样的普法与监督力量;再说,地方政府自身的工作风格本身也是“民不告管不理”的,他们自身的工作作风也无法一步调整到位。
▲我的结论是:政府会接受或采取过渡期的态度。但《劳动合同法》实施特点是:员工的态度,他在你那工作时和你保持一致,而不在你那工作时,他就很可能秋后算账。因此,面对《劳动合同法》不是看政府的态度,而是员工的态度;企业要特别提防员工的秋后算账与流氓律师;没实力的企业先死,有实力的企业后生!

四、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要实现的两个目标:
㈠、减少并避免惩罚:不逃避责任,掌握主动化解权,但也不自找麻烦
㈡、获得先机与优势:“如何获得选人优势与降低招聘用人的风险,提升自动化程度减少对人的依赖,调整产品的结构,产品的升级换代提升产品的附价值,提高管理水品与生产效率,周期性的提升产品价格”成为企业突围焦点。用户“江南风”于2008-1-7 17:39:47编辑过此帖。

geshebuxia 发表于 2007-12-24 15:00:00

RE:[原创]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态度、力度与结果之我见

总的来讲,制定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与意图是追求社会进步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淘汰落后产能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但以现阶段经济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承受如此压力,令人担忧!

求知似渴 发表于 2007-12-24 15:44:00

RE:[原创]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态度、力度与结果之我见

重病用猛药,当年“下岗”也是一样,总要迈出这一步,步子可能大点,问题可能会出一些,死一批企业也好,死掉的企业估计都是靠剥削“劳动力”发家、成长,增加一点人工成本就受不住了,这些企业早死早好,搞几年再出台一个修订版,把矫正过枉的局面修正一下,大概前进的方向就正确了,就不会出大问题了。
民主社会的形成也是一样的道理,必须先严政治理,再谈民主,否则就是极端化民主的局面。

迷忙的花 发表于 2007-12-24 21:22:00

RE:[原创]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态度、力度与结果之我见

学习

和萨 发表于 2008-1-9 19:26:00

RE:[原创]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态度、力度与结果之我见

任何问题都必须要有区别的对待,而不是一刀切,中国的的<<劳动合同法>>是在黑砖窑事件以后就草草的通过,而没有考虑中国目前的实际.比如:一些员工在自己目前的家庭收入都还没有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就为以后的养老考虑是不是太不合理,还有现在一些乡镇还没有社保机构,他们从企业辞职回家就不能在继续购买相关的保险,那么农民工也没有享受到保险的给员工带来的实惠,同时现在有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不能缴足15年的,这些人又要怎么办.同时不同的行业,采用的政策也不一样,员工的工资只是社平工资的一半,缴纳的保险的基数也是那么多,这样公平吗?如果不一些利润比较低的行业关门拉,那失业人比较的多,社会的治安受到影响,和谐社会有怎么实现(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员工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进入高新的企业比较的难,在没有合适的岗位的情况下,没有收入那将导致的结果即使抢\偷等现象).另外国家的公务员工作量比较的轻,工资比较的高,他们服务态度比较的差,人员是否太多拉等等的问题,国家是否考虑精简,公务员没有任何的压力,导致工作效率比较的低,另外公务员为什么就不要缴纳保险,这些问题,其实就是社会的不公平。劳动合同法下也不利于员工的竞争性,一个没有竞争企业,就是一个死的企业,同样没有活力,没有活力那又怎么能 推动企业的发展了,同样怎么能为社会创造利润,推动社会的发展.没有竞争的社会有怎么能走在世界的前列.
   对于<<劳动合同法>>我觉得专家的制定,太过于片面,只要求企业负责,国家却每有负任何的责任,这样太不公平.用户“和萨”于2008-1-10 12:56:41编辑过此帖。

cindy静 发表于 2008-1-17 10:56:00

RE:[原创]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态度、力度与结果之我见

国家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幅度太大,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zhangbq9 发表于 2008-1-17 16:34:00

RE:[原创]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态度、力度与结果之我见

观望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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