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问题,
近期发现很多顾问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理解有偏差,想来论坛里也可能会有这样的理解偏差,因此,在这里举例说明一下如何理解:1、若员工B已在A公司连续工作9年,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2008年2月1日合同期满时,B员工已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这种情况下,若劳动者提出续订且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选择不续签合同。
2、若员工B在2008年2月1日与A公司签订第1次期限至2009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若A公司再与员工B签订1次期限至2010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当2010年1月31日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提出续订且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选择不续签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在2009年1月31日第1次合同期满的时候才有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户“江云凯”于2007-12-20 13:05:27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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