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的规定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般来讲,像财务部门以及接触现金人员,大体上公司都或多或少会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是当地户口人担保或者是有正当工作(一般是公务员和国企)。
我个人认为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从企业角度来看也是实际需要。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大家是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呢?
RE:有关担保的规定事项
我们公司所有员工入职都不提供财\物担保.RE:有关担保的规定事项
这里所指的是非财物担保,指提供担保人。RE:有关担保的规定事项
就是呀!我们公司也是这样,老板吃过几次亏,所以特别在意担保,也是采取有担保能力的人做担保,这样做合法么?如果不合法的话,还不如不做,徒落的个员工不忿回复:有关担保的规定事项
人物担保都很危险,建议招聘员工时严把入职关,加强工作的监督,其实以物担保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反而造成违法和员工的抵触情绪:O回复:有关担保的规定事项
人、物担保都是无效的。回复:有关担保的规定事项
同意6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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