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读:
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讨论问题:
(1)目前,你的公司是如何调整劳动派遣用工制度的?
(2)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你的公司
哪些岗位可能会受到影响?如何解决?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没必要讨论,只要监管部门象以前一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何事情都会迎刃而解。为什么会出现劳务派遣这样的用工形式,在讨论之前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劳务派遣企业大多数是政府劳动部门办的,说白了是他们自己带头在钻法律的空子,他们是自己监管自己,哈哈,听起来很好笑,但中国就是这个样,利用权利谋私太普遍了。劳动行政带头违法,那其他人也就跟着违法。如果他们不带头做,谁还敢做呢?
劳动部门的职能是监督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可是现在的劳动部门却自己搞劳务派遣,带头违法。劳务派遣就是用人单位收取用工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工单位不想增加人力成本(工资、保险)才同意派遣,如果政府监督部门照章办事,用工单位会出现这种情况吗?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没有劳务派遣,劳动者只被用人单位剥削,有了劳务派遣,劳动者就要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剥削.哈哈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国家输送到国外的劳务就属于劳务派遣赞成
以上观点非常认同。确实大多劳务派遣是劳动局隶属企业或三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争议仲裁到执行,执行难...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非常认同以上观点,但是什么岗位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真的很难认定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运用劳务派遣不是长久之计,但是可以短期过渡劳务派遣的存在是有市场客观需求的必然结果,当然也有一些职能机构、部门主观利润塑求的原因。应该说:从国外引渡过来的“劳务派遣”到了中国,就变成了中国特色。
真正伤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而是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企业主管部门/人员,他们的目的不纯。所有劳资矛盾,一定要找到本质原因再讲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_75条(征求意见稿)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_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既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工资福利支付都一样,那么用工单位为什么还要费劲去找劳务派遣啊,管理要自己管,毕竟是为自己公司做事,工会要参加,保险要缴纳,等等。何苦再多交一部分管理费给派遣单位呢?一直认为同岗同酬是个很不错的提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可以逐步消除中国几千年来人的不平等观念,人和人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岗位的不同。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执行真能到位的话,许多矛盾将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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