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如何正确理解新劳动合同法条文
面对新劳动合同法,我有以下几个疑惑,请高人指点: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需要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连续工龄是什么概念?辞职后换了单位再来上班的是不是连续工龄?辞职后没有就业过一段时间重新到单位上班是不是能算连续工龄?
3、劳动派遣是否能够中止连续工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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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如何正确理解新劳动合同法条文
路人見解1、不需要給。理由:不含在“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規定的情形之列。
2、真正意義上的“職員辭職后吃回頭草”不連續計算工齡:比如我所在的公司有位9年工齡的同事,被另一位同事拉著另某高就(*解勞完畢,保險和工資都停了*),結果出去一個月又后悔,要求回公司工作。剛好那個專業崗位招聘難度大、一時沒完成,就簽批通過了。
為這件事咨詢了律師和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一致認為不算連續工齡。但是提醒各位同學,最好有明確的書面證據&個案才行(不要學“某集團”那樣大規模“自愿辭職”),另外如果有中轉企業的離職證明和社險繳納紀錄就絕對沒問題了~
3、能夠。不過,要為原公司工作期限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買單。(依法賠了錢才能送到勞務派遣公司,之后就是勞務派遣和原員工的事了)。
估計《實施細則》里會明確以上方面,尤其是1,大BUG用户“52sunco”于2008-1-11 16:42:13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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