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 发表于 2008-1-17 11:40:00

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其中说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要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没说到20人以下是否准许裁员,关于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大宋提刑官 发表于 2008-1-22 11:46:00

RE: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版主是不是应该回复下大家的回题,如果没这个能力就下课让我来做!

◇﹏尐龍℡ 发表于 2008-1-22 14:37:00

RE: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这些没有明确规定的都属于模糊条款,可按照企业自己的事情情况进行裁员,可是裁员的条件要符合四十一条的1,2,3,4规定

☆㊣乐☆ 发表于 2008-1-23 19:56:00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08-1-24 02:03:00

RE: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一般投机作法_化整为零,即可不受此限制!
但得留意日后出台之实施细则是否会围堵此插边球之作法!

注:最好让他们也签下「切结书」,同意放弃日后优先回锅录用之权利!

xu_kimi 发表于 2008-2-26 21:13:00

回复: 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经济性裁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要民主通过而已 口那么紧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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