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经济补偿的时间限制讨论-就是省钱
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什么时候支付?我看大多数人都说是员工离职的工作交接完成之后,这个有什么依据吗?
其次也没有哪一条明文规定企业有让员工知道有这么些个经济补偿的条款,那如果在任何有关的方面都不提到,合同,手册,制度里都不说明。若是员工也没有意识或者根本不知道有经济补偿这出的,超过多少天后就不可以向企业索取?
有的企业就装聋作哑,你不提出来就不给,大家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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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28号、劳动部劳部发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RE:[原创] 经济补偿的时间限制讨论-就是省钱
根据上面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的“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不是也包括应当了解国家的一些基础法律法规呢。或者这么说发生劳动合同法中46条,87条情况的,用人单位没有给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也没有要求的,60天后,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的,是不是就可以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却不知道,超过了要求仲裁的时限而驳回?用户“◇﹏尐龍℡”于2008-1-24 10:54:31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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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晾了24个小时了,胸闷哈回复:[原创] 经济补偿的时间限制讨论-就是省钱
这个问题我也想请教!!哪位大虾指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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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请教了劳动部门法制科的专家,60天后,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按已超过要求仲裁的时限而驳回。但注意自2008年5月1日起,有效期调整为一年了回复: [原创] 经济补偿的时间限制讨论-就是省钱
原帖由 chinesepj 于 2008-2-3 16:20:00 发表刚请教了劳动部门法制科的专家,60天后,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按已超过要求仲裁的时限而驳回。但注意自2008年5月1日起,有效期调整为一年了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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