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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事件回放(事发东莞某镇):
李某1998年加入某电子厂,当时电子厂为港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局指定的成员(但不是股东),1999年该厂搬迁至某处,李某一直跟随,并被提升为生产部科文、主管职务,但该厂法定代表人仍然为董事局指定的成员(但不是股东),2003年,该工厂正式更名为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局执行董事(实际上董事局已经不存在了),李某仍然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2007年,法定代表人决定亲自回大陆工厂担任总经理职务,但李某仍然为生产部主管。在李某就职期间,虽然行政部门有安排签订劳动合同,但完全是应付劳动检查,劳动合同不但没有鉴证,甚至劳动者也没有合同,条款完全是行政部自行添加。李某月公司收入为2800元。该公司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未与李某形成正式劳动合同,更没有为李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公司总经理有意向解雇李某,因为李某工龄即将十年,但该总经理并未说明解雇之事,而是不断找李某的麻烦,导致李某经常与总经理发生争吵。2008年1月某天,总经理决定与李某签定劳动合同,但李某对总经理要求的合同条款执有异议,因此至今未签定。
二、问题1:
(1)李某如果申请辞职,请问是否能得到什么补偿?
(2)补偿的项目有哪些?合计金额是多少?
三、问题2:
(1)如李某不辞职,直接到劳动局以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理由申请仲裁,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2)仲裁可要求什么条款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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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1)个人辞职,还能得到公司补偿么?最多就是要求公司将未交的住房公积金补交了.2)按照当地的要求,比例
三1)提供在职工作证明,公司提供的合同书,社保交费情况
2)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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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不存在争议的,辞职是没有任何的补偿的。第二个问题不需要什么提供什么的证据,但是劳动部门对于这种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都是责令单位补签合同的,不存在什么仲裁的。除非你的仲裁请求是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争取补偿金的。但是,该案例中的申诉人的目的看来不是为了经济补偿金吧。所以,意义不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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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个人提出辞职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获得。问题2:关键是到劳动部门去申请仲裁什么?李某工龄快到10年了,如果发展下去,就要签无固定期限了。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找借口,使坏等逼迫李某主动辞职。接下来是公司同意续签合同了,但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作为个人来说,这个问题需要全面考虑,如果想继续在这个公司干下去,干脆不要计较劳动合同条款了(条款如果不是太过苛刻),等工作满10后再说。如果真的发生劳动仲裁,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是不能做为依据的。如果不想干,就可以跟公司谈合同条款,如果违法,可以做为仲裁目的到劳动部门去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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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补偿金肯定没有,但有可能有赔偿金,如住房公积金未交部分.第二个问题:证据只要拿社保资料就好了,社保直接用身份证在网上都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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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李某以合同条款问题与公司协商,而双方协商不成解除或无法签定合同的,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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