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关于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回复:劳社部发关于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
谢谢共享!!回复:劳社部发关于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
初次进入HR行业,想请教各位前辈:按新工资折算办法,现行日工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以前:如当地的月最低工资为:700元,
员工的基本日薪是:700/当月实际正班天数*当月实际上班天数(即没请假,基本薪资是700元).
加班费按劳动法算:以前是700/20.92*加班时数*1.5倍或2倍或3倍。
现在:因新的办法出来。
加班费按:700/21.75*加班时数*1.5倍或2倍或3倍计算,这样有问题吗?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么理解这条!谢谢!
回复:劳社部发关于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
谢谢!:D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