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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应聘进入某软件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为1万元。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由于双方就转正后的工资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杨某未再到公司上班,而是紧接着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决驳回了杨某的申诉请求,对此不服的杨某又到法院起诉了公司。回复:转载 案例 对大家的工作会有帮助
那么,公司应该支付给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易才劳动关系顾问、蓝白网劳动关系专家庄静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有补偿金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的HR朋友有所帮助本案分两种情况,要看聘用合同的期限:
1.如果双方的《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三个月,那么本合同三个月期限已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双方的《聘用合同》的期限长于三个月,只是双方对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没有约定,试用期满后双方对于转正后的工资协商不成,那么就要看是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杨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
从案情介绍来看,公司并未要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杨某自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当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本案的关键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是看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一点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需要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的体系下,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劳动报酬,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没有集体合同的适用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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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在三年以內,試用期只能有2個月,三個月是不合法的;楊某解除合同是可以要補償金(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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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谢谢你分享资料。支持楼上各位意见。回复:转载 案例 对大家的工作会有帮助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回复: 转载 案例 对大家的工作会有帮助
案例中3个月的试用期,表明如果没有约定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就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的工资1万,如果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就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杨某私自不上班属单方面违约行为,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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