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zzyzhu 发表于 2008-6-1 19:31:00

回复:SOS~~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哎, 碰到这样的员工确实头疼

njlj169 发表于 2008-6-16 22:00:00

回复:SOS~~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2008年2月29日。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不矛盾,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仅是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是不同的。终止指合同到期双方自然终止权利义务;解除是指合同未到期,不再履行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协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里都没有规定是否要提前通知,我想这也是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写明合同期限,这是双方都知道的事实。
如果公司是因为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决定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需要提前通知的,但是如果之前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岗,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协商并支付补偿金,且不能直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培训或调岗后认定其还是不胜任工作,就需要必要的举证,然后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草案》第二十八条里也明确注明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所以要想解除,公司举证其不适合岗位要求是关键。
十分同意

eshuihan 发表于 2008-6-20 1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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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240820 发表于 2008-9-24 2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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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想解除,公司举证其不适合岗位要求是关键。”--------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呀!

HR讨论 发表于 2008-9-25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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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

摩儿月光 发表于 2010-5-27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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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员工在国企中普遍存在!

lixiaoxv 发表于 2010-6-1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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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准确解决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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