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员工就无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了吗?——请高手指点
情况介绍:员工A于1994年8月招工进单位,其劳动合同于2007年10月31日到期,鉴于其日常工作表现不好,单位于2007年9月28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A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让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员工A于2007年10月16日向单位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因高血压、肝功能异常住院治疗,要求享受医疗期。因当时尚在合同期内,因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员工医疗期未满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与其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止。期间单位一直支付其病假工资。2008年2月下旬,员工A向单位提交了2008年2月14日的出院证明及建议休息半个月的医院诊断证明,并要求回单位上班。2008年2月23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单位递交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现请教:
1、单位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与员工A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2月29日为止?
咨询当地劳动部门,答复因劳动关系已存续到2008年,应执行《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同意。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员工连续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矛盾?
3、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应怎样处理?是不是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人在工作中碰到这一案例非常困惑,请各位帮忙指点!
回复:这样的员工就无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了吗?——请高手指点
签合同是双方的事,绝对不能强买强卖,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也要遵守合同法回复:这样的员工就无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了吗?——请高手指点
只可以以他有病为理由,不能胜任工作解雇的。回复:这样的员工就无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了吗?——请高手指点
我是这样认为的:在了解该员工的总体情况下,要和该员工面谈。谈他的现状表现和今后工作的行动,对其的评估情况告知该员工,应该给该员工重新上岗的机会。可以进行岗位调整。解聘目前是不合适的做法。
从此事可以看出,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熟悉法规的重要性。我们制定不了政策,但我们必须熟悉规则,仅仅遵守规则是不够的。
回复:这样的员工就无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了吗?——请高手指点
1、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都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解除,不过他连续工作满13年了,你要支付他12年的经济补偿金。:Q :Q :Q :Q :Q
回复:这样的员工就无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了吗?——请高手指点
前几天看了个案例,说的是补偿金的事情。补偿金是按《劳动合同法》执行日开始计算的。像员工A这种情况,如果解聘的话,补偿金也不应是楼上所说的12年,因为合同已经于07年10月31日到期了,如果没有续订合同,补偿金应该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以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不计算补偿金的。也就是说,如果解聘的话,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了。你可以再具体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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