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赏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希望能给个回复,谢谢!
为规避新劳动法的每做满一年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厂自2007年底出双粮时将双粮改为经济补偿金,今年厂里要签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协议”,内容:致立成厂的所有职员:截止2007年12月31日止,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已全部发放完毕,并在各职员的工资单上注明已全部转入职员的银行帐户中。自2008年2月18日开始,做满一年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安排在每年合同终结时发放,帮拟此协议。经双方同意后,签定此协议。但前几年一直给的是双粮,如果签了此协议,此协议是否有效?前几年的经济补赏金是否还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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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这类方式发放所谓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建议个别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2、补签该协议个人感觉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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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招回复:关于经济补赏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希望能给个回复,谢谢!
各地情况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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