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有员工2007年7月加入公司,现在公司组织变动需要所编, 解聘该员工,HR部门按照劳动法规定,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另外再发放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期补偿,但该员工提出异议,认为其一共可以拿到2.5个月的工资补偿,原因为:一、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执行旧劳动合同法,应该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年1月至今,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应该支付其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再加上相当于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补偿;
二、该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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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员工的合同并没有在2007年底进行终止,2008年初续签;请各位高手指点,给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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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员工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但特别要注意一点的是,这个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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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赔偿金的时间不需要考虑跨年,只要他的合同延续到了08年,就应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由于该员工在公司服务了8个月,所以赔偿金是1个月的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即时生效,那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回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同意楼上的说法:)回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感谢!同时也也咨询了劳动部门,但其解释方法与员工的一致,真是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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