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3-17 14:44:00

关于经济补偿

劳动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指:如果合同是从07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然后在08年3月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是从08年1月1日计算到3月底。经济补偿金额为本个月的工资???

我空空 发表于 2008-3-18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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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第46条规定的解除条件,这些条件都是很特殊的,所以经济补偿金从1月1日算。通常出现的解除合同情况,是需要按照工作年限给补偿金的。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5-30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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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7年还需要支付一年经济补偿金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妮菲塔丽 发表于 2008-6-2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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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很像有些企业里的买断工龄:)

chenzulan 发表于 2008-7-9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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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可以和公司协商

凌风 发表于 2008-7-23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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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是可以要求的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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