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解决这样的工伤赔偿??
李某,原系当地甲集体企业歇岗职工(双方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原单位领取基本生活费.2007年8月,私人行为到我公司一冲压车间工作,2007年11月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并鉴定为伤残5级.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以积极态度处理相关善后事项,并根据工伤保险的条款初步计算了相关经济赔偿金额,合计21万元.但由于历史特殊原因,虽甲单位为一独立法人单位,但其主要领导人员和歇岗人员生活费均由我公司给予经费划拨.在国家搞国有企业下岗期间,当地政府均未将甲单位下岗生活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因此,公司的处理意见主要有2种:1\根据李某的具体重新安排其在我公司继续工作,并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同时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假肢安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李某不愿意我公司安排工作,申请同我公司终止工伤关系,那么我公司还需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李某同时与甲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由我公司代为支付李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21万元)
李某主张:
由我公司支付其全部21万元(含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还必须继续保持与甲单位的劳动关系,按月享受歇岗基本生活费.
备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受伤性质认定书>上载明我公司为工伤关系主体,同时主送甲单位(甲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而是根据后面职工个人的申请,认定我公司为工伤关系主体).
请问:
我公司究竟应该以何种处理方式更为稳妥?请各位同行赐教!!
回复:该如何解决这样的工伤赔偿??
贵公司录用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该劳动者在贵公司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贵公司承担,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至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与原单位来协商处理,与贵公司没有关系。
回复:该如何解决这样的工伤赔偿??
:Z :Z :Z :Z回复:该如何解决这样的工伤赔偿??
:D :D :D :D回复:该如何解决这样的工伤赔偿??
:) :) :) :)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