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飞刀5 发表于 2008-3-21 14:21:00

15年多工龄老职工被学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三天辞退,怎么办?

老汪,已经50多岁,在广东一间学校从事木工维修工作.自1992年入职以来,没有办理过社会保险.亦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住宿在学校,担任着看家护院的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三天,学校突然通知其离职,理由为年轻较大,不能承担重体力工作.并要求一定要在当天签领所得工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作年限补偿金十二个月.同时,与老汪相同性质的饭堂员工,以同样的手段被学校辞退.在学校强硬的手段下,老汪只能老泪纵横,含屈着离开.
讨论:1、学校辞退老汪是否违法辞退?
        2、这样补偿是否合理?
        3、可否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前题:如果按入职时开始缴交社会保险,现已经够缴费年数)?
        4、因是木工,是否要做职业病鉴定?
      

caohaiwei 发表于 2008-3-21 15:53:00

回复:15年多工龄老职工被学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三天辞退,怎么办

先不谈实体问题,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不是已经过了?

小李飞刀5 发表于 2008-4-5 11:35:00

回复 2F caohaiwei 的帖子

以上案件已经经过当地劳动仲裁庭裁决,相关仲裁理据与裁决如下:
1、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星期六有安排申诉人上班.因此,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的加班费由于没有事实依据,不予以支持。
2、由于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因此,不支持申请职业病健康检查。
3、由于双方是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对违法辞退申诉人的事实不予以支持。
4、由于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就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达成补偿协议,且被诉人已按协议履行,支付了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给申诉人,因此对申诉人的要求的二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不给予支持。

事实背景:申诉人于发生劳动争议的当日签收了12个月的工作年限补偿金及1个月的代通知金。

现请教讨论:被诉人是否违法辞退申诉人。
谢谢!

weijy 发表于 2008-4-10 13:13:00

回复:15年多工龄老职工被学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三天辞退,怎么办

劳动法规里没有辞退的概念,应该是单位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的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学校的做法不违法。
应该要求学校补缴社会保险。

尤文图斯 发表于 2008-5-9 17:38:00

回复:15年多工龄老职工被学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三天辞退,怎么办

一、辞退理由不充分,年龄大不适宜从事重体力劳动,那学校有责任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如果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辞退。
二、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三、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四、可以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

飘零的百合 发表于 2008-5-13 14:42:00

回复:15年多工龄老职工被学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三天辞退,怎么办

真不知当地的仲裁机构有没一点法律常识,抑或完全是受了学校的贿赂等。
1.学校此举即为规避新法的无耻行为之一,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1/老汪虽与学校未签定合同,但其与校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老汪与这四条都沾不上边,再说以年纪太大无法胜任重体力劳动为由解除根本无法律依据。3/
2.木工活为粉尘性较大的工作,可申请职业病鉴定。但首先要取得你从事该职位的证明,如工作证,工资条或入职证明等;
3.目前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但《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学校方应还有相应的赔偿金支付,而且如果检查后有职业病则学校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4.可要求学校补交社会保险。
5.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可要求校方出具工资申领单,上面有员工签名和出勤天数,再说老汪应该也有工资条的。








小李飞刀5 发表于 2008-6-3 00:05:00

回复:15年多工龄老职工被学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三天辞退,怎么办

        很感谢大家关注这个案件!日前,此案子经过该区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的结果为:
        一.支付了2年的加班费.理由委充分,就是老汪每周六都有上班,而用人单位一直没有支付加班费,法院认定为拖欠,支持了2年加班费与25%的经济补偿金.不过计算方式只是按平时日工资的100%,不是200%.理由是原先支付的所得工资当已经包括了部份加班工资。
    二.驳回了其他所有的诉讼请求。
    理由:由于当时老汪离职签领所得工资、12个月工作年限补偿金时,同时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经协商一致,同意用人单位补偿**金额,终止劳动关系等。

    法院认定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驳回了老汪的所有请求。焦点是老汪在不是自己真实意愿下,被迫地签订了此份协议。而且这份协议是用人单位要求老汪一定要先签订后才可以拿到工资、工作年限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并多次逼迫老汪一定要在08年元旦前离开学校。

    收到此份判决,老汪可是有喜有忧。喜的是,可以拿回部分的加班费,可这拿回的丁点加班费还不够打官司的成本。忧的是不知道打下去,结果会怎么样。毕竟用人单位还是个学校,象楼上讲的:如果法官在干扰下办案,可能这点加班费都没有了。为此,刚刚舒展开来的眉头又皱了起来。哎~~~~

        焦点:1、通过一审法官的认定,协议书生效,可否通过二审否定这份协议书的效力?
    2、在仲裁与一审阶段都没有明确说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可否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此段时间的工资?
    3、在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当中有没有关于此类的案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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