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度 发表于 2008-3-28 14:04:00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认

06年3月进入公司07年5月离开公司,公司未给办理社会保险、加班费也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08年3月打电话到公司要求给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该员工离开时办理工作交接时有《离职申请单》但未给《离职证明》,那么请问:
1、如果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
2、劳动争议是否一定要经过仲裁之后才可诉讼至人民法院?哪些争议可以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
3、过了仲裁申诉有效期的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是否会受理?

彭志 发表于 2008-3-31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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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1、本案实际上已经过了仲裁期限了,即使是按照08年1月1日来计算仲裁时效,也是到08年的5月就过了仲裁期限了。所以,除非你搞掂仲裁委,否则,仲裁委可以不受理该案件。
2、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先行程序,没有办法哦,只有先通过仲裁,才能进法院,除非不是劳动争议。当然,如果你拿到仲裁不受理的文书,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出诉讼,但胜诉的概率很低。(上述分析仅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
3、加班费看了是没有指望了,但是社会保险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社保部门帮你追讨,成功概率很高。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5-19 11:46:00

回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认

据你所述,已过仲裁时限,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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