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3-28 15:30:00

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按照新劳动法,“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行使即时解除合同权,并且用人单位也要付补偿金。

  但我目前的情况是双方都有过错,请大家看我的分析,帮帮我吧!

  (1)用人单位过错:当年的经理招聘我进来时别有用心。

  我所在的部门经理与某个部门深深结怨,别有用心的把我招聘进来,拿我当枪使,对付那个部门的人。但我所在的职位对我的学历和能力则大材小用,给我个人发展造成极大损害。

  (2)我的过错:毕业时刚好错过了春节前后招聘期,遇到这个机会饥不择食。于是投了这家公司的应聘广告,当时就面试进来了。

  签了劳动合同之后,部门经理笼络我人心,和我单独吃饭时,好几次对我说了实情:“当时我招聘你进来,是有我个人目的,我有私心的,就是为了对付某某部门某某人”。

  请问:我是否具有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另外:由于不职位合适,我一直工作的很痛苦,最近部门经理和我面谈时暗示我辞职。我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chenzulan 发表于 2008-3-29 17:01:00

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没有单方即时解除权,除非公司出书面开除你的文件才可以。

chenzulan 发表于 2008-3-29 17:03:00

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是个人意见。

彭志 发表于 2008-3-31 17:10:00

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_^,我也认为你最多自己辞职罢了,如果只是这个理由,没有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机会。

尤文图斯 发表于 2008-5-18 11:52:00

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表述不清楚。
个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有责任,是要赔偿的。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5-20 21:24:00

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就具体什么样的情形算是乘人之危做出具体的描述,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因此从你的描述中很难做出乘人之危的判断。
建议你从其他角度进行辞职,例如单位有无其他违法行为,从而行使即时解除权,(保险费是否足额缴纳,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违法等等)。别一棵树上吊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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