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按照新劳动法,“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行使即时解除合同权,并且用人单位也要付补偿金。
但我目前的情况是双方都有过错,请大家看我的分析,帮帮我吧!
(1)用人单位过错:当年的经理招聘我进来时别有用心。
我所在的部门经理与某个部门深深结怨,别有用心的把我招聘进来,拿我当枪使,对付那个部门的人。但我所在的职位对我的学历和能力则大材小用,给我个人发展造成极大损害。
(2)我的过错:毕业时刚好错过了春节前后招聘期,遇到这个机会饥不择食。于是投了这家公司的应聘广告,当时就面试进来了。
签了劳动合同之后,部门经理笼络我人心,和我单独吃饭时,好几次对我说了实情:“当时我招聘你进来,是有我个人目的,我有私心的,就是为了对付某某部门某某人”。
请问:我是否具有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另外:由于不职位合适,我一直工作的很痛苦,最近部门经理和我面谈时暗示我辞职。我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没有单方即时解除权,除非公司出书面开除你的文件才可以。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是个人意见。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_^,我也认为你最多自己辞职罢了,如果只是这个理由,没有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机会。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表述不清楚。个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有责任,是要赔偿的。
回复:关于“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我是否有此权利?
《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就具体什么样的情形算是乘人之危做出具体的描述,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从你的描述中很难做出乘人之危的判断。
建议你从其他角度进行辞职,例如单位有无其他违法行为,从而行使即时解除权,(保险费是否足额缴纳,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违法等等)。别一棵树上吊死:D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