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rt 发表于 2008-4-7 22:37:00

劳动合同法与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什么样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什么样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同等。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果两部法律某些条款有冲突,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是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实体法。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本体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对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犹如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在司法实践上,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于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比如,原告主张自己有某项劳动报酬权之后,仲裁或法院将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是否具备作为实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仲裁或法院如果认定原告的请求具备权利保护要件,就会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反之,仲裁或法院如果认定原告的请求不具备权利保护要件,则判决被告享有判决请求权,即驳回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胜诉。但是在这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如果违反法定的程序,这种请求或者是判决都将是无效的。(杨建燎撰文)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8-6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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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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