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rt 发表于 2008-4-7 22:39:00

解除“以旷工对抗调岗”合同胜诉案

解除“以旷工对抗调岗”合同胜诉案聊斋案例:去年夏秋之交,广州某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罗丽春被某商厦招用,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罗的岗位为美工设计。年底到了,商厦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罗小姐到百货柜协助售货工作。罗小姐虽不愿意,但也服从了。因为是“临时抽调”,公司未就变更工作岗位再签其它协议。几天后,罗某不能适应工作节奏,预计难以完成售货指标,遂向商厦提出回原岗位工作的请求,受到拒绝。罗小姐一气之下不再上班。今年春节过了,罗小姐看了几遍劳动合同法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判令商厦履行原合同,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查证后认为:商厦未与职工协商一致即变更其工作岗位,属违法行为;罗某以旷工的方式对抗商厦的“抽调”,也属违纪行为。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半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各不承担其它经济责任。
老杨说法:本案焦点在于岗位变更是否合法的问题。商厦抽调罗某从事售货员工作,实际是临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岗位),除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适应原岗位,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两种法定可以调岗的情况外,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商厦未征得罗某的同意即行变更,属单方违约。而罗小姐在明知劳动权益被侵害情况下,没有采取合法手段来维护权益,而是以旷工对抗之,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
明知顾问:商厦是否可以依“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变更罗小姐的岗位或解除其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随意认定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不包括企业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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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meimei 发表于 2008-10-11 13:22:00

回复:解除“以旷工对抗调岗”合同胜诉案

谢谢楼主共享资料。支持上述评论意见。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办理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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