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4-28 16:08:00

试用期3个月后未签署劳动合同的算不算是正式员工?

我在2007年12月底应聘到一家销售公司做销售经理。面试时候说试用期3个月。我于2008年1月7日正式开始试用。至2008年4月25日。期间跟我签了一份试用合同。试用期满后并未与我签署正式合同,这样我算不算正式员工?如果公司现在辞退我的话。能不能按正式员工的辞退标准给我补偿金?

caohaiwei 发表于 2008-5-4 2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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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属于公司正式员工。

尤文图斯 发表于 2008-5-9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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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二、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最少是三年。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你现要求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要求赔偿。一是试用期双倍工资(因公司已经为你支付了工资,只能申请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二是经济赔偿,公司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三是支付了赔偿金后不能再申请经济补偿金了。

ghita 发表于 2008-5-14 1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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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发表于 2008-6-4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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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的指点。

jason63 发表于 2008-6-4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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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应该违法了吧?试用期就应该签劳动合同了 没有试用期合同的说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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